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50号原告:上海连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兢,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乐达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
法定代表人:杨胜艳,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连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乐达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连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谢 玲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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