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2243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温昊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旭,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桥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白婷婷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懿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