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211号 原告:梁天韵,女,汉族,1994年8月2日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美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经济开发区水晶二路**。
法定代表人:唐俪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梁天韵与被告连云港美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云港美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梁天韵于2021年1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梁天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梁天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天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