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56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小耀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耀。
被告:杭州艾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耀。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小耀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杭州艾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诉调对接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