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3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20)沪0115刑初4089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陈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刑初40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春媚审 判 员 高卫萍审 判 员 程亭亭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懿敏书 记 员 王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