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791民初10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佳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亿丰时代广场A3-138雷士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32。
法定代表人:杜永会。
被告:菏泽佳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剑桥公馆**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6H。
法定代表人:杜永会。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佳欣建材有限公司、菏泽佳美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