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001号 原告: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园**201-3-03。
法定代表人:张凤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陈氏万宝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桥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宝良。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米琪汽车服务部,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摩配市场**iv> 经营者:陈亚男。
原告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陈氏万宝经贸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米琪汽车服务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谛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