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02民初753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B。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阿诗丹顿厨电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澳林家居建材品牌城**楼165-166、171-172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01。
经营者:张永和。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阿诗丹顿厨电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