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46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精博商贸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空港大道锦绣丽舍**2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K2DL2H。
经营者:王志伟,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精博商贸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