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7号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赛兔数码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吴穗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桂环,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桂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天奴时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