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947号之一原告:林伟斌,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琼华,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凯,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心国,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伟斌与被告武心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林伟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伟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林伟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