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初7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郭庄镇王会家具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聚星街92-6号。
投资人:王会。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郭庄镇王会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