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8216号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洁雅纺织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召良村18组。
经营者:宿艳艳,女,1989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洁雅纺织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