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2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瑞宝陶瓷店,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商贸园金大地兴平街11-15号。
经营者:胡瑞付。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瑞宝陶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