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475号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陶玉,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陶玉,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