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686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幼邦,男,199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幼邦、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