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527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女,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现服刑于常州监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因故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