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即墨市崔古城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吴家沟岔村城马路“心连心超市即墨市崔古城商店”。
经营者:崔古城。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崔古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44.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崔古城银行存款1467.38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417.38元。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