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44号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文锐、金牛区七件事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57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已将5700元执行支付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已上缴财政。
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44号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彭文锐、金牛区七件事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57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已将5700元执行支付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执行费50元已上缴财政。
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