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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民终232号
案件名称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晨煊酒水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市商业局西的正宗军马场酒人民路店。

经营者:陈秀云,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45号。

经营者:陈秀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上诉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店晨煊酒水商行、桓台县城区左效斌酒水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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