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56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被告:荣盛五金杂品批发部,住所地乳山市青山路62-1号。
经营者:刘青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五金杂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系通过网上系统立案,但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