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495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盛奥铭座5幢101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锋力,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安古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5幢6楼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1PUP7M。
法定代表人:黄锋力。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明,江西护三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锋力、宁波安古古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被告黄锋力、宁波安古古贸易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智婉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审理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黄锋力、宁波安古古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