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刑初13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小青,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职高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海波,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飞,曾用名刘超,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县,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延建龙,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一部刑诉[2019]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小青犯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黄海波,被告人刘飞及其辩护人延建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被告人茅小青冒充宁波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与受害人周某、朱某相识。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茅小青告诉周某谎称公安局接到税务局的协查任务,且即将传唤朱某公司的法人,被告人茅小青冒充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任某某科长,电话通知朱某公司的法人,将税务帐本准备好,税务局将进行检查,造成朱某害怕后,被告人茅小青称认识税务局领导,可以通过送礼来解决被税务检查的问题,朱某同意后,被告人茅小青带着朱某来到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任某某的办公室,让朱某相信茅小青和任某某是熟悉的,被告人茅小青将假冒的任某某微信推送给了朱某。
后被告人茅小青安排朱某将人民币20万现金(以下币种相同)放在水果箱里,放在了任某某住的小区的门卫处,该20万现金被茅小青占为己有。
2019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茅小青谎称托了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副局长董某某,叫朱某将20万现金放在水果箱里,送到董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后该20万现金被被告人茅小青占有己有。
2019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茅小青使用假的任某某微信通知朱某,谎称又托关系到宁波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那里,朱某先后将20万现金伪装成礼品后送到了张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是被告人刘飞送到小区门卫处。
后被告人茅小青将20万现金占有已有。
2019年4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谎称认识宁波市委书记“郑某某”,在朱某在场的情况下,给“郑某某”书记打电话,要求“郑某某”关心一下朱某公司税务检查的问题,为了感谢郑书记,被告人茅小青和朱某商量,给“张某”送了20万元,并让“张某”转交20万交给郑某某书记,朱某和被告人刘飞一起将钱送到“张良才”住的小区门卫处,随后被告人茅小青安排被告人刘飞将40万取走,并占为己有。
2019年5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虚构有人向宁波市信访办举报朱某放高利一事,朱某通过微信和“金某”联系(被告人茅小青冒充),想通过金某找郑某某书记,来解决被举报的事情,事情摆平后,为了感谢郑某某书记,按“金某”的要求将100万现金装在行李箱中放在由朱某员工开好的宁波市泛太平洋酒店的房间内,将房间号码通过微信发给“金某”,他再通过“郑某某”书记去取。
该装有100万的行李箱被黄某取走后,交给被告人刘飞,被告人刘飞转交给被告人茅小青,该100万元现金被被告人茅小青占为己有。
2019年6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虚构有人向宁波市公安局举报朱某放高利一事,朱某又通过微信找了“金某”,“金某”通过宁波市公安局局长“黎某某”、副局长“林某某”帮忙,为了感谢“林某某”,朱某叫他员工冯占龙于2019年6月5日在新舟宾馆开了房间,并放了里面装有100万现金的行李箱,然后微信上告诉“金某”;
又给“黎某某”局长送了40万现金到小区门卫处,该140万均被被告人茅小青占为己有。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茅小青介绍浙江省府副秘书长“李某某”给朱某认识。
后被告人茅小青虚构有人去省信访局信访朱某放高利一事,被告人茅小青谎称“李某某”已将此事处理好。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茅小青找许某在宁波市开元名都酒店订一个房间,直接将100万现金放在行李箱中放在指定的房间里。
第二次,“李某某”要帮助朱某开加油站,为了感谢他,朱某又送了100万现金,装在行李箱中,于2019年5月19日,朱某叫员工冯占龙在宁波市朗豪酒店开了房间,房号是1015,该200万现金被被告人茅小青占有。
“张某”在微信中告诉朱某,宁波市委即将上任的新市委书记万书记,缺一辆私家车,需要朱某提供一辆车,朱某找被告人茅小青商量,被告人茅小青提出将朱某老婆周某名下的一辆奔驰S400汽车过户给万书记使用,朱某同意,便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经查,2019年4月1日这辆车被过户到了被告人刘飞妈妈李某1名下,经鉴定该车价值67万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茅小青谎称以万书记过生日为由,让朱某给其送礼物,2019年6月14日,朱某在老凤祥金店购买100克的黄金饰品“一帆风顺”,价值35966元,交给被告人茅小青去送礼。
黄金饰品“一帆风顺”和奔驰汽车均被茅小青占有。
“张某”还告诉朱某,说“李某某”需要一个商务车在工作中使用,“李某某”在微信上告诉朱某,商务车他们自己去买,2019年4月19日,朱某通过李某1的光大银行卡转了442000元到陈某2银行卡上,由被告人茅小青转交给“李某某”。
在此期间,朱某被被告人茅小青以端午节送礼为由,诈骗了近40万的购物充值卡。
为了感谢被告人茅小青,朱某送了200万现金给被告人茅小青。
经查,所谓领导微信均是被告人茅小青在使用,被告人茅小青共诈骗朱某894.7966万元。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茅小青伙同被告人刘飞从外地购入白酒,经包装后,以茅台酒出售,在2018年11月19日卖给胡某假的茅台酒10箱,共60瓶,每瓶860元,并按被告人茅小青的要求,转51600元到被告人刘飞的同事任某2的宁波银行卡上;
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茅小青卖给王某2假茅台10箱,转51600元到任某2的银行卡上;
2019年12月7日,卖给周某5箱假茅台,共计25800元。
从客户处追回的茅台酒94瓶经鉴定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
为证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朱某、周某的陈述,证人金某、任某1、董某、王某1、许某、黄某、杨某1、翟某、刘某1、胡某、王某2、孙某、任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酒店住宿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车辆档案,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表,抓获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茅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茅小青伙同被告人刘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茅小青应予以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的罪名均无异议,均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的2019年4月23日,朱某将100万元现金放在开元名都酒店,后被茅小青占有的证据不足;
2.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的奔驰牌汽车系茅小青和朱某合办的公司使用,不宜计入诈骗金额,且该车辆并非S400型,而是S300型;
3.公诉机关指控茅小青假冒“李某某”的微信骗取购买别克牌商务车的购车款442000元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茅小青、刘飞及其各自辩护人均提出指控茅小青、刘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卖给周某等人的白酒外标签为“私人收藏”、“私人品鉴”、“某府订制”等字样,没有与茅台的“飞天”商标近似的商标。
被告人刘飞的辩护人还提出刘飞在该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 被告人茅小青冒充宁波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与被害人朱某、周某相识。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茅小青对周某谎称公安局接到税务局的协查任务,即将传唤朱某经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茅小青又冒充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科长任某某,电话通知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把税务帐本准备好,税务局将进行检查。
朱某遂找茅小青帮忙,茅小青称认识税务局领导,带着朱某来到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任某某的办公室,让朱某相信茅小青和任某某是熟悉的,被告人茅小青将假冒的任某某的微信推送给朱某。
后被告人茅小青安排朱某将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放在任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后被茅小青占为己有。
同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茅小青谎称税务调查一事托关系到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副局长董某某,安排朱某将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送到董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后被茅小青占有己有。
同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茅小青使用假的任某某微信通知朱某,谎称税务调查一事又托关系到宁波市财政局局长张某某,朱某将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让被告人刘飞送到张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后被茅小青占有已有。
被告人茅小青又使用假的张某某微信告诉朱某,宁波市委即将上任的万书记缺一辆私家车,朱某找被告人茅小青商量,被告人茅小青提出将朱某妻子周某名下的一辆奔驰牌汽车(价值67万元)过户给万书记使用,朱某同意,并于同年4月1日将该车过户至被告人刘飞的妈妈李某1名下,后被茅小青占有已有。
同年3月,被告人茅小青将假的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某某”的微信号推送给朱某,并虚构“李某某”需要一辆商务车在工作中使用。
同年4月19日,朱某将442000元买车款转账至被告人茅小青母亲陈某2的银行卡,后被茅小青占有已有。
同年4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谎称认识宁波市委书记“郑某某”,在朱某在场的情况下,给“郑某某”书记打电话,要求“郑某某”关心一下朱某公司税务检查的问题。
为了感谢“郑书记”,朱某将40万元放在水果盒里,和被告人刘飞一起送到“张某某”住的小区门卫处,其中的20万转交给“郑书记”。
随后被告人茅小青安排被告人刘飞将40万取走,并占为己有。
同年5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虚构有人向宁波市信访办举报朱某放高利一事,朱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茅小青冒充的“金某”联系,想通过金某找“郑书记”解决被举报一事。
为了感谢“郑书记”,朱某按照“金某”的要求将100万现金装在行李箱中放在朱某员工开好的宁波泛太平洋酒店的房间内,将房间号码通过微信发给“金某”。
被告人茅小青安排驾驶员黄某将装有100万的行李箱取走并交给被告人刘飞,刘飞又转交给茅小青,后被茅小青占有已有。
同年5月,被告人茅小青冒用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某某”的微信提出帮助朱某开加油站。
同月19日,为了感谢“李某某”,朱某将100万现金装在行李箱中放在朱某员工开好的宁波朗豪酒店的房间内,后被茅小青占为己有。
同年6月初,被告人茅小青虚构有人向宁波市公安局举报朱某放高利一事,并冒用“金某”的微信谎称找了宁波市公安局局长“黎某某”、副局长“林某某”帮忙。
同月5日,为了感谢“林某某”,朱某将100万现金装在行李箱中放在朱某员工开好的宁波新舟宾馆的房间内。
朱某还给“黎某某”局长送了40万现金到小区门卫处,后均被茅小青占为己有。
同年6月13日,被告人茅小青冒用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某某”的微信称万书记要过生日,让朱某送礼物。
同月14日,朱某在老凤祥金店购买100克的黄金饰品(价值35966元)送到万书记住的小区门卫处,后被茅小青占为己有。
在此期间,为了感谢被告人茅小青的“帮忙”,朱某送给被告人茅小青200万元现金和约40万元的购物卡。
同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茅小青在宁波市鄞州区被抓获。
同日,被告人刘飞在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厂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18年底,其妻子周某和被告人茅小青在美容院认识,茅小青讲她是宁波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2019年2月,茅小青告诉周某,税务局要查劳务公司了,其让周某不要理会;
同年3月,茅小青告诉周某,公安局开出了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的传唤证,当天卢某也接到了自称是税务局的电话,对方要求其公司把材料准备好送到税务局备查,其就相信了茅小青说的是真的,就去找她帮忙,她答应帮忙找宁波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的任某1,后茅小青讲已经和任某1沟通好了,把对其公司的传唤证换成别的公司,并把任某1的微信(微信号“police”,昵称“游泳者”)推送给其,其就按照茅小青的主意,把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送到任某1住的金磐小区门卫处;
过了几天,茅小青讲被替换传唤的企业托关系到稽查局的董副局长,要开会重新确定企业,让其给董局长送20万,其就根据茅小青提供的地址,把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送到董局长住的东方瑞市小区门卫处;
又过了几天,“任某1”通过微信告诉其,对方托了宁波市财政局局长张文杰跟稽查局打招呼,茅小青讲她和张文杰很熟悉,就当着其的面和张文杰打招呼,张文杰说对方给了20万,其马上答应给20万;
过了几天,“任某1”又告诉其对方一次性给了50万,其就通过金某和张文杰联系,答应再给张文杰20万,让刘飞把钱送到张文杰住的鄞州区缔壹城小区门卫处;
之后,“任某1”告诉其张文杰又帮助对方公司找稽查局局长了,其又通过金某的关系,送给张文杰50万,还是放在他家小区门卫处;
过了几天,“任某1”讲对方托了市国税局副局长打招呼,其又通过金某托了市国税局局长牟可光,根据金某提供的地址将50万现金送到牟可光居住的玫瑰小区门卫处;
又过了三天左右,“任某1”又讲对方托关系到省国税局,茅小青就当其的面打电话给市委“郑书记”,“郑书记”讲他会解决,茅小青把市政府秘书长张某的微信推送给其,其为了感谢“郑书记”,就和刘飞一起把40万现金放在张良才居住的东海府小区门卫处,其中的20万让他转交给“郑书记”;
过了几天,任某1发朋友圈讲一款劳力士牌手表很好看,其为了感谢任某1,就送给他现金50万和一块劳力士牌手表,其中现金放在他住的小区门卫处;
过了一个星期,茅小青讲有人在市信访办举报其,其就和金某联系,金某讲他会联系“郑书记”处理掉的,其为了感谢郑书记,按照金某的要求在泛太平洋酒店房间放了100万现金,将房间号发给金某,让他通知“郑书记”去取;
当时为了和张某建立关系,又送给张某40万元;
过了几天,听说和其有经济纠纷的人到市公安局举报其,其又通过金某和市公安局领导取得联系,在新舟宾馆房间放了100万现金,送给市公安局“林副局长”;
在悦峰园小区门卫放了40万现金,送给市公安局“黎局长”;
后茅小青又讲有人到省信访局举报其,茅小青通过金某找到省政府副秘书长“李岩益”把这件事解决了,并把“李岩益”的微信推送给其,其就在开元名都酒店他们指定的房间放了100万现金送给他;
之后其通过微信和“李岩益”聊天,讲自己想开一个加油站需要购买土地,“李岩益”讲他会在10月份当上宁波市长,帮助其把土地转型,并说自己在宁波开会,其就在朗豪酒店放了100万现金送给他;
其和“张某”的聊天过程中,得知新来的市委“万书记”缺一辆私家车,其和茅小青、“张某”商量后,把自己的一辆奔驰车交给茅小青,过户到“万书记”司机的名下;
“张某”还告诉其“李岩益”需要一辆商务车用于接送北京来的客人,他们的车子自己买,其就于同年4月19日转了442000元到陈某2的银行卡,由茅小青转交给“李岩益”;
同年6月13日,“李岩益”告诉其,新的市委“万书记”要过生日,让其准备礼物,其就购买了价值35966元的100克黄金饰品,按照“李岩益”的指点放到高新区兰园小区门卫处;
在处理上述事情过程中,其还送了200万元现金和近40万元购物卡给茅小青的事实;
2.被害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宁波梵蒙某店认识了被告人茅小青,她自称是警察,穿过警服到美容院,还给其看过交通卡口的监控,说是帮人解决事情;
2019年3月初,茅小青对其讲宁波市税务局要进行税务检查,公安局要对其丈夫朱某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传唤,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接到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电话,要求提交账本到税务局,其和朱某就开始担心了;
茅小青讲她有能力将其公司从检查名单中替换掉,但需要送给宁波市税务局的“任某1”20万元,后朱某就按照茅小青的要求,把20万现金放在水果盒里,送到“任某1”住的金磐小区门卫;
同年4月初,“任某1”通过微信告诉朱某,宁波市委要换成“万书记”了,希望其给“万书记”配一辆车,朱某就找茅小青商量,茅小青把市政府秘书长“张某”的微信推送给朱某,朱某通过微信和“张某”商量把一辆奔驰牌汽车过户到“万书记”的司机名下,之后车辆过户手续都是委托茅小青办理的;
其还按照茅小青的要求,把100克金条放在礼盒里,送到“万书记”住的兰园小区门卫处;
其一共从银行取出约1000万元的现金放在家里,朱某按照茅小青和领导在微信里的要求,把钱全部送出去的事实;
3.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广州天越集团董事长,2016年左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茅小青;
2019年3月左右,茅小青曾带朱某到广州来看其,但其对朱某没有过多的了解;
其和茅小青没有过多的交集,茅小青来广州给其带过几次海鲜,其让公司转给她2万元,后来被她退回来;
其和宁波市的领导都不认识,也没有交集;
其的微信昵称是“悟空金”,微信号为“jin0423328111jin”的事实;
4.证人任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一科科长,被告人茅小青自称“陈某1”,是董某副局长推荐给其的,2018年5月加了其的微信,向其了解公司的税务问题;
2019年3月12日,茅小青带朱某到其办公室了解税务问题;
其的微信昵称是“阿任”,微信号是“Aa666555b”,其没有收过茅小青好处的事实;
5.证人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其朋友把被告人茅小青带过来了解税务方面的问题,其就给任某1打了一个电话,茅小青就去找任某1了,其没有收过茅小青好处的事实;
6.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2017年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茅小青,她自称是宁波市公安局的警察;
2019年3月,茅小青问其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其不太懂,就陪着茅小青找到宁波市税务局的董某,介绍他们认识的事实;
7.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左右其认识了被告人茅小青,她自称“陈某1”,在宁波市公安局法制科上班,其看到她好几次穿过警服;
2019年3月,茅小青说和朱某开了一家劳务公司,因为公务员身份不方便用自己的银行卡给员工发工资,向其借用银行卡,其就把其父亲的银行卡给她用;
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茅小青讲她的师傅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局长叶警青在开元名都大酒店开会,会议中途需要休息,自己不方便开房间,让其帮忙开一个房间,其就让自己的驾驶员黄某去开了一个房间,房卡留在前台,报房间号码和手机号码就可以取房卡的事实;
8.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许某的司机,听许某讲被告人茅小青是警察;
2019年4月23日,许某让其到开元名都大酒店开一个房间,其开好房间后,把一张房卡交给许某,通过报其的手机号,可以在酒店前台拿到另一张房卡;
同年5月6日,茅小青安排其到泛太平洋酒店取东西,其在酒店前台报房号和手机号拿到房卡,取到一个行李箱后送到中海国际小区,然后拨打茅小青给其的电话号码,把行李箱交给被告人刘飞;
其还帮助茅小青把一辆奔驰牌S400型汽车办理过户,茅小青把周某和李某1的身份证交给其,让其交给中介,其办理完成后把车开到茅小青的住处,把钥匙交给她的事实;
9.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捷宇劳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被告人茅小青是公司副总经理,她说以前是当刑警的;
2019年7月4日,茅小青让其和司机翟某把一个旅行箱里的钱存到银行,里面有200万现金,其就到一家农业银行,把钱存到杨某2的农业银行卡里;
同月9日,茅小青把装有18万现金的袋子给其,让其存到银行,其就把钱存到陈某2的宁波银行卡里,之后其又把刘某2的农业银行卡里的136326.89元转到陈某2的宁波银行卡里的事实;
10.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捷宇劳务有限公司的驾驶员,负责给被告人茅小青开车;
2019年7月4日,茅小青让其和公司会计杨某1到农业银行,把一个黑色行李箱里的现金200万存到杨某2的农业银行卡里,存钱后把行李箱丢掉;
同月9日,茅小青让其和杨某1把18万元存到陈某2的宁波银行卡里的事实;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刘飞的姐夫,被告人茅小青是刘飞的女朋友,她说自己是宁波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她还发过自己穿警服的照片;
她说在外面开了一家公司,自己公务员身份用银行卡不方便,需要银行卡给她用,后她把刘飞弟媳的弟弟杨某2的农业银行卡、刘飞的父亲刘某2的农业银行卡、刘飞的母亲李某1的工商银行卡拿去使用的事实;
12.搜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9年7月10日10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茅小青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寅府4幢1205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电脑4台、手机5部、银行卡12张、名牌包、手表及黄金饰品若干个、超市购物卡106张、香烟2条、现金709260元、一辆浙B×××××号路虎牌汽车、一辆浙B×××××号奔驰牌汽车、一辆浙B×××××号别克牌商务车等物品;
同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飞处扣押苹果牌手机1部、欧米茄牌手表1个及铂金戒指1个,后公安机关将超市购物卡106张、香烟2条、奔驰牌汽车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的事实;
13.酒店住宿单,证实2019年5月5日、6日,陈营辉预订宁波泛太平洋大酒店1015房间;
同年5月20日,陈营辉预订宁波文化广场朗豪酒店1610房间;
同年6月4日,冯占龙预订宁波新舟宾馆605房间的事实;
14.发票,证实2019年3月至6月期间,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购买价值约50万元的商场购物卡及珠宝首饰的事实;
15.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茅小青冒用李某2、“市委万书记”、金某、任某1的身份与被害人朱某通过微信聊天的事实;
16.情况说明、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害人朱某提供的微信号“xiuyue678”(昵称“悟空金”)、“wxdi_5doo8h3rbubuf22”(昵称“老太监”)、“zhangliangcai0574”(昵称“才子张”)、“police0574”(昵称“游泳者”)、“nbwan6166”(昵称“善”)的使用者的活动轨迹在2019年6月19日8时15分许,均出现在IP为60.179.60.242的电信用户,该用户的位置为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99号东寅府四幢1205室,该不动产登记在被告人茅小青名下的事实;
17.宁波市鄞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浙B×××××号梅赛德斯-奔驰WDDUG6CB小型轿车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7万元的事实;
18.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茅小青、刘飞及刘飞使用的李某1、陈某2等人的银行账户中资金往来情况;
19.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茅小青名下的鄞州区东寅府4幢1205室的房产予以查封的事实;
20.车辆档案,证实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茅小青以陈某2名义,以29.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二手别克牌汽车;
同年6月10日,被告人茅小青以78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路虎牌汽车的事实;
21.抓获经过,证实两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22.户籍证明,证实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3.被告人茅小青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其平时的工作是在微信朋友圈卖酒和茶叶;
其认识刘飞有一年多了,对刘飞讲其是宁波市公安局的警察,因病在家休息;
其和周某是在美容院认识的,为了让周某认为其的能力很大,其就打电话给周某的丈夫朱某,但是他没有接,其又打给朱某经营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问公司是哪个税务局管理的,是在哪里开的发票,说其是宁波市税务稽查局的任某1,要对朱某的公司进行查账,其又和周某讲其接到信息,因为税务的事情,要对他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逮捕;
他们接到这个信息就慌了,找其摆平这个事情;
其就带着朱某和周某一起去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科任某1的办公室咨询劳务发票的问题,并把任某1的微信推送给了朱某,其实是其在冒充(昵称为“游泳者”),其用手机变声软件和朱某联系,讲事情办好了,后朱某送了几十万给“任某1”,其还冒用金某的微信(昵称“悟空金”)和朱某联系,朱某陆续送给其200万、“黎伟挺”40万、“林东”100万、“李岩益”100万、“郑书记”100万、“张某”40万、“张文杰”20万、“任某1”20万、“董某”20万,这些钱都被其占为己有,另外还送给其一块价值10万元的手表、一辆奔驰牌汽车,其用40多万买了一辆别克牌汽车,还买了一辆路虎牌汽车、杭州湾新区一套房子,还付了东某小区的尾款80万元的;
其把骗来的钱某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其母亲陈某2、杨某2和刘飞的银行卡里的事实;
24.被告人刘飞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8年左右,其通过交友平台认识了茅小青,她自称是宁波市公安局的警察,因为有腰椎间盘突出,所以请了长假,两人发展成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以夫妻相称;
其通过茅小青认识了朱某和周某,和他们三人一起去广州认识了金某;
茅小青安排其去泛太平洋酒店和朗豪酒店拿过行李箱,回家后交给茅小青,她说是朱某托她办事的钱;
周某曾提了一个箱子送到其家里,里面有200万元,让茅小青帮忙解决公司的税务检查问题,后其和茅小青开车把这笔钱送到周某住处楼下准备还给她,但是周某没有收;
茅小青对朱某讲,朱某公司的税务问题以及朱某放高利的事情都是宁波市委秘书长张良才帮忙处理的,要把一辆奔驰牌汽车送给张某,但是因为身份问题,需要过户在外地人名下,后就过户到其母亲李某1的名下,但是没有人来取过;
2019年5月6日下午,其坐单位班车到中海国际小区下车,茅小青告诉其有人会拿东西让其带回家,后有名男子联系其,交给其一个拉杆箱,其回家后交给了茅小青,里面是100万元的现金,茅小青讲是给朱某办事的;
其听到茅小青和朱某商量给领导送礼,有时候他们不方便去,就让其帮忙送礼,其帮朱某送过两次,一次是送到东海府的门卫处,水果篮里有40万,茅小青讲领导是不会收的,让其拿回家,还有一次是送到盛世缔壹城小区门卫处;
茅小青曾告诉朱某,税务局要去查他的公司,让他把钱打到其的银行卡里,朱某就把1200万元打到其的宁波银行卡里,其买了理财产品,过了2个月后归还给朱某;
其父亲刘某2、母亲李某1、弟弟刘某3和刘某3妻子的弟弟杨某2都办过银行卡给茅小青使用的事实。
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2019年4月23日,朱某将100万元现金放在开元名都酒店,后被茅小青占有的证据不足。
经查,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仅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存款记录,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难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故本院对该指控不予认定,对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奔驰牌汽车系茅小青和朱某合办的公司使用,不宜计入诈骗金额,且该车辆并非S400型,而是S300型。
经查,被告人茅小青、刘飞的多次供述及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均证实茅小青诈骗了朱某一辆奔驰牌汽车,该车由茅小青和刘飞使用,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该车辆的鉴定价格,鉴定机关对汽车的实物进行鉴定,并非依据被告人茅小青所称的车辆型号,鉴定机构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合理,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茅小青及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茅小青假冒“李某某”的微信骗取购买别克牌商务车的购车款442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查,被告人茅小青多次供述其诈骗被害人朱某购车款442000元,其供述与朱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11月,被告人茅小青伙同被告人刘飞从外地购入白酒,经包装后以茅台酒出售。
同月19日卖给胡某假茅台酒10箱共60瓶,每瓶860元,胡某按照被告人茅小青的要求,将51600元转账至被告人刘飞的同事任某2的宁波银行卡。
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茅小青卖给王某210箱假茅台酒,王某2转账51600元至任某2的银行卡。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茅小青卖给周某5箱假茅台酒,共计25800元。
经鉴定,从胡某等人处追回的94瓶茅台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节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转帐记录,证实其系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2018年4月左右,其在单位聚会的饭桌上认识了被告人茅小青,她自称是宁波市公安局负责出入境的副科长;
同年11月19日,茅小青打电话说她能拿到内部特供的茅台酒,其在她的劝说下购买了10箱,每箱6瓶,每瓶单价860元,一共51600元,酒的外包装和茅台酒是一样的,只是在内部酒瓶上写有“内部供酒”的字样;
同月20日,其将51600元转账至茅小青提供的任某2的银行账户的事实;
2.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实其系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工作人员;
2018年11月,被告人茅小青加其微信,想了解一下贷款方面的知识,两人就慢慢熟悉了;
茅小青自称是警察,有办法帮其儿子考进好的美术学院,其就相信她了,从茅小青处买了10箱茅台酒,每箱6瓶,每瓶860元,酒的外包装上写着贵州茅台酒,53度,500毫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
其于同月23日转帐41280元到茅小青提供的任某2的工商银行账户;
同月30日转账10320元到任某2的账户的事实;
3.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转账记录,证实2018年底,被告人茅小青讲有一批内部茅台酒要去送领导,可以顺便帮其带几箱,其就向她买了5箱,每瓶860元;
同年12月7日,其转账25800元到陈某2的宁波银行卡;
2019年4月,茅小青讲有一批茅台酒,可以把其丈夫的姓氏打印在酒盒上,变成“朱府特别订制”,包装盒上写着“私人收藏酒”、“非卖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字样,其就定制了50箱,转账258000元到陈某2的宁波银行卡的事实;
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宁波梵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茅小青是其公司的顾客,两人经常聊天,茅小青自称是一名警察,其把周某介绍给茅小青认识;
茅小青让其帮忙给白酒贴过商标,商标上写的是“私人收藏”,还有茅台标志的事实;
5.证人任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刘飞的同事,刘飞讲他在做白酒、红酒生意,需要借其的银行卡走账章,其就把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借给他;
总共收了7笔钱,合计40万元左右,其都转给了刘飞的事实;
6.指认照片,证实胡某、王某2指认其向被告人茅小青购买过商标上有“贵州茅台”字样的白酒的事实;
7.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朱某处接受“贵州茅台酒”18瓶、“私人收藏酒”142瓶,从王某2处接受“贵州茅台酒”40瓶,从胡某处接受“贵州茅台酒”36瓶的事实;
8.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11月20日,胡某向任某2的工商银行卡转账51600元;
同月23日、30日,王某2分别向任某2的工商银行卡转账41280元、10320元的事实;
9.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刘飞和微信名为“古法福酒”的人通过微信联系,分别购买了60瓶8年的白酒、72瓶10年的白酒(进价每瓶120元)、150瓶10年的白酒、60瓶白酒、300瓶10年的白酒,还要求把写有“茅台”字样的胶带一并发货的事实;
10.商标注册证,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飞天牌”及“贵州茅台”商标,该公司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涉嫌侵犯该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辨认(鉴定)的事实;
1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送辨样本(朱某、王某2、胡某提供)与该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事实;
12.被告人茅小青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其联系贵州的赵总购买酱香型白酒,让刘飞去和赵总谈发货和打款给对方,酒的商标是其在网上联系订制的,其把商标贴到酒瓶上,刘飞帮其打包;
其卖给朱某的白酒有8年和12年的两种,8年的卖888元,12年的卖1288元的事实;
13.被告人刘飞的供述,证实其多次供述2018年11月,茅小青给其一个电话,让其联系贵州遵义卖酒的“小赵”,其在微信上和卖酒的联系了4次,先后进了3批茅台酒,分别是17箱、20箱、50箱,茅小青从网上买了一些商标,商标有个“私人收藏”的大字,53度,下面有非卖品的字样,另外一面贴有“2018收藏”、“茅台酒”等字样的商标贴纸,其帮忙贴到酒瓶上,还帮忙打包,打包的机器和扎带都是其在网上买的;
把酒包装好后,茅小青以600至1000元的价格卖给朋友;
茅小青讲不能让买酒的人认为其在赚钱,让其找朋友借银行卡,其就向同事任某2借了银行卡,每一笔卖酒的钱到账后,任某2就告诉其,再将钱转到陈某2或其的银行卡上,总共有40余万的事实。
被告人茅小青、刘飞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指控茅小青、刘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卖给周某等人的白酒外标签为“私人收藏”、“私人品鉴”、“某府订制”等字样,没有与茅台商标近似的商标。
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有被告人刘飞的多次供述、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指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茅小青、刘飞销售的白酒假冒了“贵州茅台”商标,故本院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飞的辩护人提出刘飞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经查,被告人茅小青、刘飞的供述证实刘飞在茅小青的安排下购买白酒并贴上商标、打包,刘飞不负责销售,较之被告人茅小青而言,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茅小青、刘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茅小青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予以数罪并罚。
被告人茅小青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飞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茅小青愿意将扣押的赃款、赃物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茅小青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茅小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刘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茅小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31年7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暂扣在公安机关的假冒白酒94瓶,均予以没收;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茅小青、刘飞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五、责令被告人茅小青退赔被害人朱某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