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辖终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驿峰路福鑫星城商业广场7号楼一楼网商产业园1792号(集群注册)。
负责人:黄建立,系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工商登记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静芳,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因与被上诉人尤静芳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1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泉港区橙殊日用品店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