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139号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大邑县晋原镇耀军超市(经营者阳耀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邑县晋原镇耀军超市(经营者阳耀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520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大邑县晋原镇耀军超市经营者阳耀军银行存款5250元,案款52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