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10民初17696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鸿照,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与被告黄鸿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鸿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二、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万元;
三、黄鸿照在淘宝网自营网店首页以及《福建日报》、《湖南日报》、《浙江日报》三家行业内杂志、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四、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鉴于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庭审中原告放弃第一项、第三项诉请及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并放弃不正当竞争部分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取得案涉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第697874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近期,原告发现黄鸿照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掌柜ID:衣雅阁3241)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淘宝公司作为网站管理者和运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为黄鸿照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黄鸿照、淘宝公司未答辩。
原告九牧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黄鸿照、淘宝公司均未举证。
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原告九牧王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21308号“九牧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裤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2月14日至2011年2月13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2月13日。
2008年4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九牧王公司。
2008年4月7日,九牧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取得第30624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裤子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27日。
2004年2月25日,第3062459号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12月7日,九牧王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7773666号“JOEON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裤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6日。
2018年9月10日,九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月月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侯月月利用公证处计算机登录淘宝网,在会员名为“衣雅阁3241”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名称为“九牧王男士休闲裤官方旗舰店官网中年商务休闲纯棉免烫修身长裤子”及“九牧王男士桑蚕丝休闲裤正品官方旗舰店官网时尚修身小脚长裤子夏”的西裤各一条。
页面显示名称为“九牧王男士休闲裤官方旗舰店官网中年商务休闲纯棉免烫修身长裤子”的商品售价168-188元,已售26件,累计评论6;
名为“九牧王男士桑蚕丝休闲裤正品官方旗舰店官网时尚修身小脚长裤子夏”的商品售价188元,已售11件,累计评论29。
侯月月购买后实付款356元。
9月13日,公证人员与九牧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取了天天快递派送的前述商品。
后公证人员对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物品进行了拍照,重新封装后将该包裹交由侯月月保管。
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2018)豫郑黄证内民字第27378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九牧王公司购买的商品实物进行拆封,内有男裤两条及相应包装袋。
两条男裤的包装袋、吊牌上均标注有“JOEONE”标识。
淘宝公司确认淘宝店铺“衣雅阁3241”系被告黄鸿照注册经营。
本院认为,九牧王公司系第1521308号、第3062459号、第77736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九牧王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黄鸿照在其注册经营的淘宝店铺案涉商品名称中使用“九牧王”字样;
两条男裤的包装袋、吊牌上标注“JOEONE”标识。
该些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上述标识中,“九牧王”标识、“JOEONE”标识分别与第1521308号“九牧王”商标、第7773666号“JOEONE”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与第3062459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裤子,案涉商品亦为裤子,原告九牧王公司确认案涉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因此,案涉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黄鸿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九牧王”字样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黄鸿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案涉商标专用权且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九牧王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被告黄鸿照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九牧王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九牧王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名称为“九牧王男士休闲裤官方旗舰店官网中年商务休闲纯棉免烫修身长裤子”的商品售价168-188元,已售26件,累计评论6;
2.名为“九牧王男士桑蚕丝休闲裤正品官方旗舰店官网时尚修身小脚长裤子夏”的商品售价188元,已售11件,累计评论29;
3.“九牧王”品牌服装具有较高知名度;
4.九牧王公司为维权而支出购物款356元,进行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出庭。
故本院酌定赔偿额为10000元(含合理费用)。
原告九牧王公司已放弃针对被告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鸿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7.5元,被告黄鸿照负担10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