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4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员工。
被告:岳阳县阳阳超市,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镇凤凰村进化集镇宏发超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1MA4P5TCC87。
经营者:邹文飞。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县阳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即2020年1月12日之前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