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019号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兰建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应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37.3元,由原告广州市蜜植素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