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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鸿雁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44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市鸿雁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鸿雁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4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鸿雁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红阳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姚冬霞。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定市鸿雁眼镜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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