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黄岛区刘长东五金店。
上述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