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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临沂光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723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临沂光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临沂光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723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光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陈效友,总经理。

原告魏鹏与被告临沂光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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