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被执行人谢齐茂,男,199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齐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4民8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齐茂支付人民币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齐茂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齐茂采取网络曝光、网上追查、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谢齐茂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安 泰审判员 彭 多审判员 王传伟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