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民初25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镜湖区和金超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经营者吴福良。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和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镜湖区和金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镜湖区和金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杰健 书记员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