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176号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华严支路7号2单元302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572854655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丹江路8号楼2单元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83731810E 法定代表人:陈志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慈溪市陈霞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东海村太阳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539602。
经营者:陈志建,该厂厂长。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美丽小京鹅电器有限公司、青岛日产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陈霞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免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