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729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笔架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袁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文,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董事长。
原审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2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毛小波,董事长。
原审被告:廊坊市万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紫金城商住楼1-1-710。
法定代表人:陈学安。
再审申请人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顺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启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天公司)、廊坊市万捷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二、原判决认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远景公司认为,被控产品并非其制造。
对此,远景公司在二审中举示了由湖北省石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复函》、2016-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拟证明被控产品的生产时间刚好处于远景公司的停产时间,其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不属于远景公司,且被控产品《检验报告》上加盖的公章也与远景公司的公章不符,被控产品的销售人员、检测人员并非是远景公司的员工。
为此,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720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或提审;
2.请求依法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科顺公司对申请人远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科顺公司、启天公司、万捷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虽然远景公司在二审诉讼中补充提供了湖北省石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复函》,以及2016-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复函》中也提到“该企业自2016年3月至今……已暂停一切生产活动”,但科顺公司在质证时明确指出远景公司存在委托他人制造被控产品的可能性。
从《复函》的内容上讲,远景公司是对原有生产线进行“改造与升级”,才暂停一切生产活动。
该表述实际强调的是远景公司自身停产,但并没有排除委托他人生产的可能性。
尤其是《复函》还强调“2016年3月至今”一直停产,时间长达三年,故站在维持企业运转的角度,委托他人生产的可能性被进一步放大。
因此,《复函》的上述记载并不足以证明被控产品与远景公司无关。
另外,《复函》还提及了远景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号、“专章不一致”等情况,但基于“专章”并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例如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均属于“专章”的范畴;
远景公司也存在实际委托他人制造被控产品的较大可能性,因此《复函》所提及的上述情况对本案待证事实而言并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被控产品的包装上准确地印制了远景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传真号,以及标注的商标也与远景公司注册的商标基本一致的事实,尤其考虑到被控产品能够与远景公司在其官网展示的产品相印证的情况,本院认为,远景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再审申请人远景公司提出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720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佛德第38096号《公证书》未经质证的问题。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笔录中记载,科顺公司提交的以上《公证书》,证明远景公司官网的“产品展示”栏目展示了“APF高分子自粘胶膜防水卷材”商品;
“客户服务”栏目展示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与被控产品包装上的记载一致。
远景公司虽未发表质证意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申请人远景公司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其该再审申请理由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远景公司的再审申请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远景防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