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民初53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江豪建材市场陶瓷卫浴市场D区3、4号的“创新陶瓷卫浴批发”店铺。
经营者:李民增。
被告:黄素飞,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高渧陶瓷卫浴店、黄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