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7刑初35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因涉嫌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法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彬,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9]3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加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王云彬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进行了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经营牟利为目的,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简贝六巷二号一楼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买假卖假、网络销售等方式,购进明知是假冒品牌1、品牌2、OP品牌3注册商标的多型手机盒子,并通过自营的“XXX包装盒配件中心”、XXX手机配件中心城”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26日案发时,公安机关在简某六巷二号一楼现场缴获品牌1XMAX、品牌1X、品牌1XR等多型手机盒子共计2950个、品牌1手机标贴4000个、品牌2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盒子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OP品牌3R15手机盒子30个、OP品牌3R11plus手机盒子25个、OP品牌3R17手机盒子10个、OP品牌3-find手机盒子5个、0PP0-REN0手机盒子5个;
同时缴获经营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两部。
经鉴别:以上手机盒子产品均为侵犯品牌2、品牌1、0PP0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多种注册商标权利的假冒产品。
经检查:每个假冒品牌1手机盒子均带有品牌1注册商标标识4个,共计带有注册商标标识11800个;
品牌2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盒子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以上假冒品牌2手机盒子带有1至5个不等的品牌2注册商标标识,共计带有454个注册商标标识;
OP品牌3R15手机盒子30个、OP品牌3R11plus手机盒子25个、OP品牌3R17手机盒子10个、OP品牌3-find手机盒子5个、0PP0-REN0手机盒子5个,以上假冒0PP0手机盒子带有1至4个不等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带有210个0PP0注册商标标识。
现场扣押的手机盒子带有“HUAWEI”、“OP品牌3”、“honor”等多个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464个。
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两个淘宝网店的销售资料,并进行了核实。
经核: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XXX包装盒配件中心”网店实际对外销售以上各型假冒手机盒子共计8361个,金额达人民币100323元;
通过“XXX手机配件中心城”手机网店对外实际销售以上各型假冒手机盒子17844个,金额达人民币38768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3909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认罪认罚;
2.自首。
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愿意缴纳罚金。
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起,被告人周某某以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等地为经营点,采取买假卖假、网络销售等方式,购进明知是假冒品牌1、品牌2、OP品牌3注册商标的多型手机包装盒,并通过自营的“XXX包装盒配件中心”、“XXX手机配件中心城”两家淘宝网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5月26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来到布吉街道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品牌1XMAX、品牌1X、品牌1XR等多型手机盒子共计2950个、品牌1手机标贴4000个、品牌2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盒子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OP品牌3R15手机盒子30个、OP品牌3R11plus手机盒子25个、OP品牌3R17手机盒子10个、OP品牌3-find手机盒子5个、0PP0-REN0手机盒子5个,同时缴获经营用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两部。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以上手机包装盒均为侵犯品牌2、品牌1、0PP0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检查:现场扣押的假冒品牌1手机盒子的盒盖均带有品牌1iPhone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950个;
品牌2荣耀4A手机盒子30个、荣耀5A手机盒子50个、荣耀6A手机盒子30个、畅享5S手机6个、畅享8E手机盒子30个、P20手机盒子18个、畅享8PLUS手机盒子30个、畅玩7X手机盒子40个、畅享7PLUS手机盒子10个、畅玩7手机盒子20个,以上假冒品牌2手机盒子盒盖上均带有HUAWEI、honor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60个;
OP品牌3R15手机盒子30个、OP品牌3R11plus手机盒子25个、OP品牌3R17手机盒子10个、OP品牌3-find手机盒子5个、OP品牌3-RENO手机盒子5个,以上假冒OP品牌3手机盒子盒盖上均带有OP品牌3注册商标标识共计75个。
现场扣押的手机盒子上带有iPhone、HUAWEI、honor、OP品牌3等多个注册商标标识共计3285个。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涉案两个淘宝网店的销售记录并进行了核实。
经查,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XXX包装盒配件中心”网店实际对外销售以上各型手机(主要销售品牌2、OP品牌3手机)包装盒共计8361个,金额达人民币100323元;
通过“XXX手机配件中心城”手机网店对外实际销售以上各型手机(主要销售品牌1手机)包装盒17844个,金额达人民币38768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139091元。
2019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来深圳市公安局罗岗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物证:现场扣押的假冒手机盒子一批,电脑两部等;
2.书证:身份材料、到案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淘宝销售记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郭某、陈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假冒手机包装盒一批、电脑两台(详见移交清单),予以没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