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华兴旺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韶峰星苑1栋109号。
经营者:戴光华。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000元,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5元,以上合计1035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华兴旺超市的银行账户存款103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