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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12民初17566号
案件名称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7566号 原告: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5795452877)。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上塘村40号。

法定代表人:柳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虎,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084786951T)。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天童北路1388号2107室。

法定代表人:杨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齐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财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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