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51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悦宝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书香人家2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03MA45BA6M46。
经营者:曹洋洋。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悦宝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