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33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恩,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旭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政通路135号C223。
法定代表人:安亮,总经理。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旭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