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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日行、黄德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403号
案件名称蒋日行、黄德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日行;黄德典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日行,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河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陆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德典,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陆河县,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陆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在未经大众、宝马、通用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红旗中心路中心街10号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批。

经统计,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299955.48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本院依法处理。

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在未经大众、宝马、通用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红旗中心路中心街10号内,存放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

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批。

经统计,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299955.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黄某1、邓某、黄某2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涉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涉案物品照片,被侵权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产品价格证明、鉴定书及产品图片等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日行、黄德典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日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德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1批,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熊泽生人民陪审员  陈少勤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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