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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时空飞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盛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49号之一
案件名称49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时空飞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盛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时空飞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盛誉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49号之一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309。

法定代表人:孔跃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时空飞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广场3幢L5层(B)05层39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誉,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霄飞车公司)与被告苏州时空飞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飞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云霄飞车公司申请追加盛誉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云霄飞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时空飞车公司、盛誉连带赔偿云霄飞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时空飞车公司、盛誉承担。

诉讼过程中,云霄飞车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时空飞车公司、盛誉立即停止包括制造、使用等行为在内的侵权行为”。

事实及理由:海因麦克有限公司(HEINEMACKGMBH)系涉案ZL201480023827.2号、名称为“餐厅系统和用于运行餐厅系统的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日为2014年3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9月22日。

海因麦克有限公司与云霄飞车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将涉案专利许可云霄飞车公司独占实施,并约定云霄飞车公司可以自己名义起诉侵犯专利权的任何第三方。

时空飞车公司制造并在其经营的“Spacelab失重餐厅”中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14-15的保护范围,侵犯了云霄飞车公司的合法权利。

时空飞车公司制造和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侵权恶意明显,给云霄飞车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ZL201480023827.2号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将权利要求6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21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第419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201480023827.2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8、13-18无效,在权利要求9-12、19-21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云霄飞车公司明确陈述不变更其所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

因此,鉴于云霄飞车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云霄飞车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霄飞车(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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