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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46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460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超,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酒店用品批发商城1楼B厅22号。

经营者:张艳军,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杰凌电器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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