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72号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东路1467号金海大厦2幢308室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CYBW0W。
法定代表人:詹安慈,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红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马站镇北兴街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8Q29J。
法定代表人:谢作忠,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红中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普拉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