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20374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市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久裕小吃店,经营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车站北路XXX号丙。
经营者:**宽。
被告:上海唐之韵沐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余苏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仲彬,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久裕小吃店、上海唐之韵沐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芳芳审 判 员 张 呈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