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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7296号
案件名称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与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摩卡食品有限公司;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7296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金建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萍,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迅,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希杰多乐之日(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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