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雪佳,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莎,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关镇客运站对面开元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华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振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