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19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东39号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浙江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式盈,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林月英,男,汉族,1970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式盈、林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