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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411刑初46号
案件名称李云金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云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411刑初46号公诉机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云金,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秀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2月18日裁定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金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金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年底至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李云金未经“美的”、“Midea”、“美的Midea”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浴霸、平板灯等产品上标注上述标识,利用沈某1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美丽家e”店铺,在其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花园路嘉洲公寓1幢604室租房内进行网上销售。

至案发,销售金额共计80000余元。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查获标注上述商标的合格证40余张、说明书40本、集成吊顶包装盒31个、LED包装盒25个等物一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8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云金有期徒刑8至9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至5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物照片、交易记录、鉴定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沈某1、沈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云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李云金退出违法所得16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金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云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云金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能够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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